海参标称“降血压、降血脂、美容养颜”被诉,法院:海参具有保健功能符合公众认知,内容并无不当
李培杰与揭阳市紫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杰,男,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紫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蓝和村凤围大池顶巷12号。
法定代表人:林静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瑜,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女,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昱阳,男,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培杰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紫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紫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寻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沪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培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李培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商品标示虚假不存在的厂家。涉案商品包装标签标示的厂家(广东XX有限公司)系虚假不存在的公司,该公司不可能生产经营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一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2.涉案商品作为普通食品,其包装标签却标示了治疗保健功效,违反《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食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的举证责任在于生产者销售者。4.揭阳紫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5.涉案商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加工过程不包括煮制熟制的加工过程。涉案商品干海参需经过煮制熟制的加工过程,已经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揭阳紫煊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海寻梦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李培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揭阳紫煊退还购物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元,并按购买金额十倍赔偿李培杰99,元;2.上海寻梦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8月27日,李培杰使用手机号码XXXX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