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市消费者王先生手中持有9张即食海参提货卡,价值元钱,年9月26日,他按照提货卡标注的经营地址查找位于北京市的海参销售门店打算提货时,发现海参店已经关门停业,他通过提货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海参店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海参店早就关门停业,并拒绝王先生提出的提货或者退款要求,让王先生别再找他。王先生发现提货卡上盖的是荣成市某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的公章,并与荣成分公司取得了联系,荣成分公司拒绝王先生提出的提货要求,消费者于是拨打了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
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调解,被诉方荣成市某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最初表示北京这家海参销售门店只是其在北京市的一家品牌代理商,他们之间是简单的供货和销售的关系,因此,公司认为北京的代理商应当对王先生手中的9张海参提货卡承担供货责任。对于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提货卡LOGO和公章等问题,该公司承认当初允许该代理商印制提货卡时使用公司LOGO并加盖公司分公司公章。按照《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荣成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公司应当对王先生的9张提货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解,该公司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及时提供了质量合格的海参产品。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为法律责任归属引发的食品投诉案件。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和代理商在合作的过程中,为了突出品牌,更为了销售业绩,大都允许代理商在装修门店、印制提货卡、广告宣传的过程中使用公司的LOGO,没有一点加盟商自营的痕迹,给消费者造成的印象就是公司的自营分支机构。在本案中,提货单上加盖的公章也是公司分支机构的章,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全部指向了分公司,分公司难辞其咎,作为总公司应当为分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荣成是海洋食品生产强市,企业在与代理商合作的过程中,要依照《商标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合法合理规定代理商使用公司商标、LOGO等使用权限;要求代理商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主体,《营业执照》要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双方要签订详细的代理协议,就相关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详细明确规定。
制作: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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